印度近代土地稅的包征人,是介于國家和土地耕作者的中間人,即法定的“中間人地主”。莫臥兒帝國建立后,在其勢力不易到達的邊遠地區(qū),允許當?shù)氐耐豕虿柯涫最I(lǐng)保留土地世襲占有權(quán),向皇帝納貢并成為帝國的附庸。這些人稱為柴明達爾(波斯語,意為土地占有者),17世紀以后漸盛。18世紀中期英國實現(xiàn)對印度軍事占領(lǐng)后,于1793年通過“永久租佃條例”。在孟加拉、比哈爾等省允許過去包收田賦的官吏保留原征田賦總額的1/10,作為介于國家與原來用地農(nóng)民的中間人取得實際土地所有權(quán),成為新的柴明達爾,獲得“法定地主”的身份。農(nóng)民則從納稅改為交租,從原來村社成員淪為無地佃農(nóng)。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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