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的以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的一項改革。“畝”,指井田制下農民的份地,即所謂私田,與公田(或稱“籍”)即領主自營地對稱。稅畝以前是“籍而不稅”,即實行助耕公田的勞役地租制,領主從農民剝削來的谷物(不包括徭役雜斂)限于籍田的收獲。由于農民勤于私田,怠于公作,導致西周晚年以來私田生產的發(fā)展和公田生產的衰落,貴族領主不得不廢棄公田力役制,轉而向農民征收私田生產物,即所謂“去公田”、“履畝而稅”。春秋初年齊國實行“相地衰征”,性質與初稅畝相似。這是春秋時各國的普遍趨勢。稅畝制在實行中逐漸形成什一的稅率。春秋時代的稅是井田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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