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初年,為適應資本主義的發(fā)展而進行的有關土地租稅的改革。日本明治維新(1868)后,政府于1872年2月廢除土地買賣的禁令,向土地所有者發(fā)放地契,并承認其土地的所有權。但對佃農耕種的土地權屬未予解決。1873年頒布地稅改革條例,到1881年大體完成。其主要內容為: ①舊年貢按土地收獲量征收,新地稅則以地價做為課稅對象。②舊年貢向實際農業(yè)經營者征收,新地稅則不問其是否親自經營,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由于作為征稅基礎的地價是由官吏用專制主義權力,超經濟強制方法擅自決定的,所以仍保留有封建貢租的性質。但因承認土地私有,保證自由經營,地稅改為征收現(xiàn)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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