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中共中央《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簡稱《十二條》),中共安徽省委于1960年12月制定了《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央“十二條”指示的具體規(guī)定》,開始糾正農村工作中的“左”傾錯誤,局部調整農村人民公社政策。隨即抽調大批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下放農村,加強縣、社的領導,抓好最困難社隊。他們和群眾實行同吃、同住、同勞動,認真糾正瞎指揮和“一平二調”的錯誤。到1961年5月,全省已退賠“共產(chǎn)風”中平調社隊的財物34 267萬元,占平調所折款的60.2%,其中退回原物的占退賠數(shù)的60.2%。經(jīng)過調整,按照有利于生產(chǎn)、有利于經(jīng)營管理的原則,適當劃小了人民公社的范 ......
上一篇: (一)嘗試補救措施
下一篇: 三、推行“責任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