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護林。新中國成立后,福建森林防火工作堅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森林防火機構(gòu)、撲火人員及設施日趨健全。在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的同時,嚴格控制火源。早在1951年,省政府就作出“嚴禁燒山燒墾及一切燒山肥田、燒山驅(qū)獸等破壞山林的行為”之規(guī)定。隨后,又發(fā)布《護林防火管理辦法》、《護林防火獎勵暫行辦法》等法規(guī),建立各級護林防火組織機構(gòu),由副省長、副專員、副縣(市)長兼任護林防火委員會主任(后改稱森林防火總指揮),加強領(lǐng)導,統(tǒng)一指揮,并對燒山重大案件,作出嚴肅處理。
80年代以來,森林防火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gòu)健全,人員得到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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