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后,天津市生豬收購先后實行了自由收購、派購、議購和合同定購的收購政策。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營公司、供銷社、個體屠商等均可自由收購。自1955年開始實行派養(yǎng)派購,實行諸如“增養(yǎng)定購”、“合同定購”等派購形式。1960—1962年三年困難時期,在派購任務完成后可進行議購。1985年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調整生豬購銷政策和價格方案》精神,取消生豬派購任務,實行有指導的議購議銷政策。天津市實行通過合同向農民定購,每頭合格生豬供應一定數(shù)量的平價飼料。1987年4月,市商委、農委下達《關于生豬收購調市實行經濟合同的通知》,要求郊縣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基層收購部門與生豬 ......
上一篇: (二) 收購政策
下一篇: (二) 獎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