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農村實行了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為主的經濟體制改革, 人民公社 “三級所有, 隊為基礎” 的體制迅速解體。原生產大隊已經不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 要求新的組織形式取代它們。80年代初, 村民委員會作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形式首先在廣西、四川等省區(qū)應運而生。1982年全國人大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規(guī)定: “城市和農村按居住地區(qū)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建立村民委員會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1984年, 湖南省在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xiāng)鎮(zhèn)政權的同時, 普遍開展了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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