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在大隊對生產隊實行“三包 一獎”責任制中,為了解決隊與隊之間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問題,省委曾提出可以實行包死上交錢、糧的大包干辦法,這實際上已接近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到1961年11月,省委根據中央《關于農村基本核算單位的指示》和一些地方實行“大包干”的經驗,發(fā)出了《關于實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意見》,提出生產隊可以進行收益分配大包干,或生產隊向大隊上交錢糧后,有生產經營和分配自主權的兩種形式進行試點。1962年2月,中央提出: 可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這項政策最少30年不變,有的地方也允許以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同時要求合理調整社隊規(guī)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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