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購政策。1953年國家對油料實行統(tǒng)購統(tǒng)銷,至1984年基本沒有改變。1985年開始實行油料合同定購政策,定購以外的食油自由經營。
(2)價格政策。新中國成立后,對花生集中產區(qū)實行“征實” 辦法,每千克中等花生仁抵交1.75千克的小米公糧任務。1953年百千克花生仁統(tǒng)購價為34.74元,百千克花生果為20.88元。以后各年又多次提價,至1987—1988年百千克花生果收購價為103.00元。
(3)獎勵政策。1959年對超額完成花生交售任務的人民公社,按超交總值的5%~10%予以獎勵。1961年對統(tǒng)購油料實行糧食獎售,交售百千克花生,獎售糧食20千克。1962年改為百千克花生獎售化肥30千克,1969年一度取消這一政策,1977年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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