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和同年11月國務院在補辦精減退職老職工40%救濟工作的通知中規(guī)定,凡具備享受40%救濟的四個條件的,符合要求就可補辦救濟手續(xù)。具體要求如下:①在精減退職的當時和現在都符合享受40%救濟條件而確實屬于漏辦的精減退職老職工,才能給予補辦救濟手續(xù)?!熬珳p退職當時是指1965年6月9日國務院《關于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下達時符合享受40%救濟條件,現在仍然符合當時條件的。對于當時符合條件,現在不符合條件的,或者當時不符合條件,現在符合條件的,都不能補辦享受40%救濟的手續(xù)。②退職老弱殘職工申請補辦享受40%救濟,應當有原始證件,包括退職老弱殘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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