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公負傷作退職處理的。凡是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已經作退職處理的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包括1958年以后參加工作因工負傷的職工),家庭生活無依無靠的可以作為特殊情況補辦40%救濟。他們的醫(yī)療費用,屬于傷口復發(fā)的,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屬于一般疾病的,按享受40%救濟的退職老弱殘疾工醫(yī)療費的解決辦法處理。已經作退職處理的因工負傷、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則應當由精減退職職工的原單位,按照1958年2月 6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guī)定”的第五條的規(guī)定作退休處理。②退職后發(fā)現患有矽肺病的。凡是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 9日期間精簡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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