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建立后最早的退休辦法是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發(fā)布的“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當時正處于建國初期,只在經(jīng)濟條件較好的過去有退休金的機關、鐵路、海關、郵局等單位實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根據(jù)《共同綱領》關于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規(guī)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范圍包括鐵路、郵電、航運及有職工100人以上的工、礦企業(yè)。1953年政務院又予以修正公布,實施范圍擴大到工、礦、交通事業(yè)的基建企業(yè)單位和國營建筑公司。1955年12月,國務院又頒布了與《勞動條例》平行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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