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中國廣東農村60%—80%以上的土地是由中農和貧農耕種的。在番禺縣,中農耕種的土地,平均比他們所擁有的土地多兩倍以上,富農耕種的土地也多于他們擁有的土地的1倍。農民耕種的全部土地中,有68.4%是從地主那里租來的。占全體村戶3%的私人地主家庭(即在村地主),他們占有18.6%的土地,卻根本不參加農業(yè)生產,他們將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收取高額地租,每畝地平均地租額均占生產物的50%—60%以上。這種高額地租在地主方面則因為出租土地較自己經營有利,它嚴重地妨礙了地主經濟向資本主義經濟的轉變。辛亥革命前,番禺有租進1千畝土地經營稻作的富農,他們雇用很多的工人。那時普通每 ......
上一篇: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下一篇: (三)封建剝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