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傭人或白奴。16~18世紀(jì)英國在北美殖民地所使用的一種白人勞動力。原為英國及歐洲大陸一些國家的窮苦勞動群眾或被逐出境的罪犯,為換取去北美的路費,以服5~7年勞役為條件,在農(nóng)場、礦山從事繁重勞動,契約期滿時可獲得自由,也能分到一份土地成為獨立的小土地所有者。美國獨立前殖民時期的移民中至少有一半是自愿的或不自愿的契約奴。如南部弗吉尼亞等地17世紀(jì)初的早期移民,大多是當(dāng)?shù)貜氖沦Q(mào)易和墾殖公司的契約奴。契約期滿分得50英畝(1英畝≈0.4公頃)土地,或成為公司土地上的“分益農(nóng)”(share cop-per)。這一勞工制度直到美國獨立時才基本結(jié)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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